行政机关能否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征收?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了更科学的规范。那么,房屋征收程序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有什么关联呢?地方政府可以直接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从而跳过征收程序呢?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04年取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建房后于2006年取得房屋产权证。2014年,当地市政府为实施平改造建设项目,在未实现告知该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通知,决定收回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通知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二、具体分析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依法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因实施平改造建设项目需要,该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但是在补偿过程中,该市政府既未听取被征收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被征收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依法应应确认违法。
三、法院审理
确认涉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四、案后反思
房屋征收程序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有什么关联?地方政府可以直接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从而跳过征收程序。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其实并不矛盾,只是一般来说有这先后顺序,即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而后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其整个过程所依据的也正是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应当首先落实补偿工作,而后才能依法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如此才是最符合法律本义的理解,也是最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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