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行为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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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带看房屋,如成功购买则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作为佣金,如跳过中介公司直接私下达成交易的,需按房产评估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以后,公司工作人员带看了涉案房屋后,高某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涉案房屋房主达成交易。中介公司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高某在签订《看房确认书》及看房后,又通过其他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高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为达成交易的房产评估总价的3%,但该约定明显超过造成的损失,基于双方实际未签订后续的居间合同,酌情调整违约金为元。
双方一旦订立相应的合同,均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切莫随意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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