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未保价 损失谁来赔?
如果未保价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不小心损坏,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9年11月8日,宁国市某机械厂需邮寄一大件设备至温州市某镇,联系了快递员上门取件,并提醒快递员要妥善包装,支付了运费及包装费(用来包装该设备的木架)201元。当货物到达目的后,收件人发现外包装无木架,设备损坏。该机械厂曾多次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设备维修费和因设备维修停产产生的损失,但快递公司答复,机械厂寄设备时未选择保价,设备损坏只能按寄物品的声明价值及保价金额500元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机械厂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设备维修费和因设备维修停产产生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按照快递运单上约定的关于保价的限制责任条款进行赔偿。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在寄出设备后向机械厂发送了电子回执,该运单并非机械厂填写,亦未签发给机械厂,快递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按运单上保价内容向原告进行过告知,运送设备到达约定地点时外包装已无木架,导致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快递公司存在过失,应对机械厂的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机械厂主张的因设备维修停产产生的损失,机械厂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厂设备损失元,驳回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最好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后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解决最好,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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