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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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往往都是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和关系,未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内容都是口头约定,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存在互相不承认合伙协议的情况,给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对此建议如下:
一、审理时看是否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
二、严格审查证人证言。首先要审查证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的无利害关系,即要求证人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亲戚关系,关系密切的朋友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矛盾关系,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公正。运用证人保证制度,迫使其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并与原被告之间陈述的事实进行比对,从常理上进行分析确定证言的真实性。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三、运用常理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对与常理相违背的地方要重点询问,通过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具备合伙要件。(海拉尔区法院:房玉兰、李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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