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明诉徐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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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1月份被告徐某军找到原告兰某明和其他几名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安装消防器材工程干活,日工资220元,截止到2018年3月27日,被告徐某军累计拖欠工资款18 532.00元,徐某军承诺2018年7月1日前结清,并给原告出据了欠条,在第三张欠条还约定了罚款11 700.00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报酬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第一张欠条8 300.00元、第二张2 240.00元共计10 540.00元,无异议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第三个证据事实不清,被告又予以否认,待原告有确切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件不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原告应首先向人民政府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能做到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被告不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资应该按月发放,此案对发包方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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