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赔侵害名誉权?
法院:未造成名誉损害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13 字号:[ 大中小 ]
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去年年底,租户李四在发现楼上房屋漏水致其财产受损后,通过所在社区居委、公安等部门电话联系楼上住户张三,然而,张三一直未露面。李四向张三的手机号码发短信,请张三到居委来解决问题,张三久不回复。无奈之下,李四向靖江法院起诉张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庭审中,李四得知张三并非楼上房屋所有权人,于是申请撤销对张三的起诉。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张三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靖江法院起诉他。
张三称,李四请居委、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要求他赔偿,并发送手机短信骚扰、恐吓他,后来又到法院起诉他,导致他名誉受损。他因出庭参加诉讼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餐费等损失,均由李四起诉他造成。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等合法民事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靖江法院判令李四当面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餐费等合计6000多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一般应符合四个要件: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四在发现楼上房屋漏水致其财产受损后,通过居委、公安等部门联系张三以及向张三发送催促短信要求处理财产损害等事宜,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法并无不当,且李四所发短信内容也不具有违法性。李四在通过正常合法途径无法私力救济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客观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张三也未举证证明因李四的上述行为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张三要求李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靖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应诉答辩是张三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同时也是澄清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必要途径。张三因出庭应诉产生一定费用,但该费用并非因李四导致,因此靖江法院对张三主张误工费、交通费、餐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靖江法院驳回张三对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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