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是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还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面临董监高之类人员出现此类问题的,不论是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调整董监高等人的职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都是并行不悖的,不需要进行特别的选用法条。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