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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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存在争论,原因在于《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以及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观点认为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有义务安排补休,如果不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加班费。按照法条表述来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是首要义务,其次才是在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选择权并不在劳动者身上。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从法条规定字面意思来理解,此法条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而是劳动者有并列的选择权利。不是用人单位只有在先不能安排补休,才后履行支付加班费义务,而是劳动者有权选择是补休,还是拿加班费,只有这样理解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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