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园清退林地租户引发互诉
一纸长达15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林地所有者与承租人因撤场事宜发生纠纷。前者要求后者清腾土地,并支付超期占用费;后者经长期经营已具有一定规模,认为此时被清退有失公平,遂提起反诉要求500万元补偿。近日,对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承租人将案涉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超期占用费。承租人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租用林场房屋土地,自行搭建仓库再出租
2003年10月,苏州上方山林果场与吴某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租赁10亩地和近200平米房屋,租金每年7万元,租期15年。24年,林果场与石湖风景区重组为苏州市植物园。
28年10月,植物园决定不再续租,经书面送达搬离告知函后,吴某仍未停止对外营业,于是诉至法院。“他自行搭建建筑物后,将租赁场地转租给十几户人家。”庭审中,苏州市植物园陈述,租赁给吴某的土地房屋属于林权,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没有建造规划和施工的审批手续。
吴某陈述,当时林果场招商引资,自己租房租地就是准备做建材生意用作仓库,并不知道租赁土地是林地。“现在要我撤场,已经搭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怎么办?”吴某遂提起反诉,要求500万元补偿金。
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扩建,承租人自负费用
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本案中,案涉区域土地性质属于国有林地,依法不得未经审批准许而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或占用林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且即便按照协议,租赁期限也已到期,植物园亦明确表示不再续租且多次通知吴某,所以吴某应将其承租土地和房屋及时返还。”承办人补充指出,吴某在租赁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和设施并无规划建设审批许可,植物园要求其腾退时拆除清空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吴某提出的补偿请求,承办人指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租赁土地上增设建筑物和设施。如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也应当按照租赁期限衡量投入支出必要,谨慎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但客观上,双方已经履行至租期届满,吴某并无明确证据证明植物园同意过其在租赁土地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且其在租赁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和设施也没有相关规划和建设施工审批许可,吴某要求植物园给予其赔偿、补偿或者进行受偿处置等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