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款项无人付厘清权责获支持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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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好了,人也住进去了,可不论是要求装修的人还是实际居住的人,都不愿支付这笔装修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6年11月,陆秀芬请王国庆为其亲戚李明的房屋进行装修,王国庆在李明处拿到房屋钥匙后便动工装修。27年年初,房屋装修完工。但直至28年,王国庆迟迟未收到该套房屋的装修款,遂将房屋所有人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6万元。

被告李明辩称,是陆秀芬通知原告王国庆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以其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的缔约主体,装修款6万元应当由与原告缔约装饰装修合同的案外人陆秀芬履行。

经查明,26年11月,案外人陆秀芬找到原告要求其对被告李明的房屋进行装修,三人均未签订任何装修合同或协议,在27年初装修完工后,被告便将该套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陆秀芬,但实际陆秀芬并未入住,而是又将该套房屋对外转租并收取租金。自28年起,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与被告李明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也由实际承租人向被告李明缴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明辩称房屋装修完工后交给案外人陆秀芬使用,与原告王国庆建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也是陆秀芬,但涉案房屋钥匙是由被告交付给原告,且被告无法提交与案外人陆秀芬签订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故被告无法证明房屋装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陆秀芬,被告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房屋装饰装修的利益最终仍属于被告,故应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当履行支付装修款6万元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装饰装修前应当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同时,在房屋出租时,房东与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对装修、转租、违约等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没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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