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船,船东能否主张弃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租船舶无法正常靠泊、船舶建造延期交船、海洋工程延期开工、邮轮旅游滞留等情形不断涌现,给海商审判带来新的课题,也成为海商案件审理的难点。我们认为,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海商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考虑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依法确立海商裁判规则,为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租船合同
1、期租合同下,船东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承租人能否主张赔偿?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东应当接受承租人的指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导致港口变得不安全,涉及到安全港的认定。如果期租合同对安全港有明确的约定,则依据合同条款予以判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船东应当举证证明港口主管部门有禁止驶入的文件规定,或者证明遵守承租人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员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从而可以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否则,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已经采取防控措施禁止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船东拒绝前往的,承租人可以向船东主张赔偿。
2、期租合同项下,因港口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检疫时间,致使船舶无法正常靠泊,承租人能否主张停租?
期租合同中通常包括停租条款,规定在租期中发生意外事件或者归因于船东的责任事件,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船舶,承租人可以暂停支付租金。如果双方在期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检疫时间可以停租,则承租人有权主张停租。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船舶受疫情影响被港口隔离或滞留,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系归责于船东的原因,则其无权主张停租。
二、船舶建造合同
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船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迟交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船厂无法及时复工,导致船舶交付迟延,船厂主张不可抗力的,应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日本造船协会标准造船合同(SAJ)对不可抗力事件作了列举,包括瘟疫或其他流行病、检疫隔离等,标准新造船合同和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都有类似的约定,造船厂有权据此推迟交船日期。合同对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义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遵守该通知要求。如果双方没有采取标准合同,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确实因为疫情防控致使船厂开工生产困难导致迟延交船,船厂主张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船期的,可予支持。对于出口的船舶,船厂可以向各地贸促会、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文件,做好纠纷防范工作。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船,船东能否主张弃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船东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可能会主张解除造船合同。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船厂积极行使了通知义务,则船东无权解除造船合同。但有些造船合同对于累计迟延的时间有明确约定,如果累计时间超过合同约定,船东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同时,船厂负有合理减损的义务,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届满后,船厂应积极恢复生产。如果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后继续迟延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船的,船东可以依约解除造船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
5、因进口禁令导致出口货物被拒收,保险人是否应赔付此类损失?
若投保时,进口国已经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相关政策的疏忽,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虽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此等疏忽仍为重大过失。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均规定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披露,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应密切注意进口国是否会采取临时性措施禁止某些、某类货物进口,如已采取进口禁令,被保险人仍然装运该批货物出口,则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将不负责赔付。
6、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原定的船舶航线发生航程变更,如何处理?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原定的船舶航线发生航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以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例,被保险人在获悉航程变更或者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其有立即向保险人通知的义务。
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有何注意事项?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国家将对疫情国出口的货物采取更严格的查验或者禁运措施,海上运输合同的履行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为保障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及保险合同目的实现,建议:
(1)投保人应积极关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易国的进出口政策,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保险人披露;
(2)投保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前,对涉及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告知条款、理赔条款等主要条款应谨慎审核,以便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的应对;
(3)为避免因他国疫情管制措施导致的货物拒收及退运风险,投保人在投保时需选择合适的险种。
四、海洋工程合同
8、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洋工程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工期延误顺延?
对于码头、防护坡、水上平台等海洋工程建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包人无法及时开工建设的,根据2020年2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根据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海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张工期顺延的,可予支持,但承包人在疫情已经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新签合同或者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的除外。
9、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洋建设工程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增加,承包人能否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洋建设工程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增加,应首先根据双方海洋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处理。建办市[2020]5号文规定,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比如双方采用住建部2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对价格调整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如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苏建价[2020]20号文规定,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邮轮合同
10、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邮轮因疫情防控被采取隔离措施,旅客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邮轮因疫情防控被采取隔离措施,进而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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