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运营和合同履行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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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覆盖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施行严格措施,防控防治疫情。从法律角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企业运营和合同履行必然会因全国各地陆续采取的一系列防控措施而受到影响

一、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合同履行障碍和

诉讼的法律分析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已有先例。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即可将“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依照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处理。

(一)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

从目前来看,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需要个案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当事人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情况下,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如果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当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对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更要在个案中慎重判断。

二、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合同履行障碍和

诉讼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诉讼时效

关于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二)融资借贷类合同

融资借贷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可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亦可以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酌减违约责任的影响因素。

(三)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

对于买卖合同因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客观引发的,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按时交付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迟延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成本增加的,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但要考虑订立合同时是否已有相当预见、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影响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也应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旅游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旅游行程的,可以协商改期;协商不成,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定金。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对于交通运输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可以延期运送。但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对运输物采取保管措施。如运输物易腐、变质的,可采取紧急措施。旅客退票或改签的,可以要求承运人免除手续费用。

(四)楼宇、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但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小企业会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自然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企业亦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

(五)建设工程合同、装修施工合同

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施工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对合同履行构成较大影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工程价款。但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六)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时不属于工伤。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不得降薪,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度降低绩效工资。因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自愿协商一致降薪合法,但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的不合法。

(七)企业破产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不应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八)知识产权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九)散布谣言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对合同主体应对新冠状肺炎

疫情的建议

1、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赢得主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一般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可能适用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域的法律,应当注意研判确定准据法及其内容。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制度寻求救济,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如欲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非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3、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4、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四是涉及受到疫情影响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五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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