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应当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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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应当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房屋并没有相关的证件,前段时间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了,征收方认为房屋没有证属于违建,对李某没有出具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随后便进行了强制执行,但是在强拆的过程中却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李某屋内的财产损失,此时李某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是否可以就此类损失申请行政赔偿呢?

首先,明确究竟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去申请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赔偿。其实从字面意思大家就可以了解到行政赔偿实际上就属于国家赔偿,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行为违法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应当对损害方予以赔偿。行政赔偿的法条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进行确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很多受损害方在自己权益受损时并不知晓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行政赔偿申请,该在何时提出。

行政赔偿的申请可以从两个方面提出:(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2)受损害方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则该行政赔偿申请时效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此行政赔偿需要在相关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时,才能出现行政赔偿问题。如果被征收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其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同时,申请行政赔偿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三项内容,即(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的权益由于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损的,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申请行政赔偿,以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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