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什么意思?砍头息违法吗?没有约定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偿还的钱算什么?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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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就是在借款时,出借人事先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后再将剩下的款项给借款人。

“砍头息”为什么违法?

1.《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P2P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由以上法律条文得知,砍头息是完全不合法的。在遇砍头息的时候,法院往往会按照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利息。作为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年化利息一般在24%以内,不会超过36%。

如果遭遇了砍头息该怎么打官司?

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遭遇砍头息,但从借条很难判断出来,因此在法院审理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若借贷双方是通过转账方式借款,转账凭证即能成为关键的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中的本金数额。

那又如何避免砍头息呢?

1.看清贷款合同的金额、利率,确认贷款到账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

2.使用本人或其他确定的第三方安全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切勿使用中介平台提供的第三方账户作为放款账户。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实中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比如现在的信用卡还款,借呗还款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借款协议中要明确之后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简单举个例子:

2011年1月21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向原告借款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胡云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另附一张收据NO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2011年2月30日归还,利息叁分厘”,该借条由第三人谭宪辉书写,并加盖了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日,原告通过其侄子曹跃波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将元汇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银行账户。2011年5月25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还款顺序,被告尚欠的期内利息(200 0000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5.35%×4÷360×39天=".67元”)以及逾期利息(200 0000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5.6%×4÷360×85天="105"777.78元)全部还清,尚欠本金为200 0000元-(元-.45元)=".45元”。2011年10月10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逾期利息为.45元(剩下未还本金)×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5.85%×4÷360×138天=".36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逾期利息全部还清,尚欠本金为.45元-(元-.36元)=".81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逾期利息为.81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6.65%×4÷360×469天=".69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尚欠利息为.69元-元=".69元”,尚欠本金为.81元。2013年3月11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逾期利息为.81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6.65%×4÷360×49天="54"970.24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尚欠利息为.69元+.24元-元="161"113.93元,尚欠本金为.81元。2013年5月27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逾期利息为.81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6.65%×4÷360×77天="".80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尚欠利息为.93元+.80元-元="47"495.73元,尚欠本金为.81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省建工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元,逾期利息为.81元×酌情选定的基准利率6.65%×4÷360×4天="4487.37元”,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尚欠利息为0元(因积欠利息为.73元+4487.37元,小于还款元,利息全部结清,还款尚有结余用于还本金),尚欠本金为.81元-(元-(.73元+4487.37元)]=".91元。”

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审判实践

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亦将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当然,对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建议双方最好能坐下来好好谈谈,把该约定的约定清楚,形成书面借据,不要因为一点钱伤了感情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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