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完产假恢复上班,公司能否调岗降薪?
女职工从怀孕起,便进入孕期10个月加哺乳期12个月的特殊保护期,在该特殊的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女职工受到特殊的劳动法律保护。其中第一项权利,就是薪资受保护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因此,女职工在产假后的哺乳期内的,如果女职工正常出勤,没有事假或病假等缺勤行为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且应当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即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做出调岗降薪决定?
应明确两点:
第一,对女职工的调岗降薪属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
第二,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即使用人单位有充分合理理由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除非双方协商一致降低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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