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知情”,已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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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并未反对的,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并行不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的承认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能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产生损害,一旦产生损害,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就不具有合法性,就存在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这种束缚和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即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后用人单位在双重劳动关系中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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