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能否当庭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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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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