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例外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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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按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实际上,某些违约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过错责任,此时应按过错责任确定责任是否构成。有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归责情形的规定是立法上的冲突,我们却认为,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时,应注意分则部分关于过错责任的例外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需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需有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换句话说,如果尽了妥善保管义务,仍造成了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则有权免责;第303条规定,旅客中,承运人需有过错,才对旅客携带的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第406条规定,有偿中,受托人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值得说明的是,在上述这些情况下,虽然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并且也未有明文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应该由违约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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