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补偿被拆除房屋实质赔偿数额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未依法补偿被拆除房屋实质赔偿数额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本案房屋未补偿被拆除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不服单独提起赔偿之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补偿权转化为行政赔偿司法权,当事人选择诉讼系选择司法程序救济,司法程序是最终程序化解行政争议,案结事了。
行政裁定中对被拆除房屋赔偿数额价值裁判属于司法权与本案截然相反的论述裁判结果: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赔偿决定,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案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除房屋后原有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当直接进行审查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于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补偿征收程序。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补偿问题不予赔偿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诉累。
基于上述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是司法权对于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就等同一个人找男女厕所一样的事情,在(2019)最高法行申行政裁定中表现的十分明确。就是一个行政权与司法权错误认定,导致本已经过十年艰苦维权进入终结程序的案件,变成了开始阶段,并且进入无数次开始循环的诉讼程序,成了永无终点的无投诉!尽情行使诉讼权利的诉累,永远得不到赔偿收益,直到受害人生命的终结,浪费司法宝贵的资源造成案多人少,一个法官一年判一千个案件,累死为止。将导致《行政诉讼法》成为“仅审查赔偿决定合法性,不再解决行政争议”的稻草人。最高法作出的裁定一旦出现偏差,将导致基层法院的效仿向新官病毒一样蔓延,使整个国家以行政赔偿作为阻断违法强拆的战略方针失败,摧毁整个国家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腐败失去制约将危机党和国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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