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律依据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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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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