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养犬最新规定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19年12月24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结合国家有关养犬管理要求,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者行为规范。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实现良法善治。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行人;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一般管理区域,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

0.jpg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网上登记和办理延期手续。


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域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携犬外出不牵绳最高罚200元养犬人携犬外出不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将面临罚款。


条例明确,


出现此类行为,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每户养犬超过一只、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等禁养犬只为例,出现此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在此倡议广大养狗人士文明养犬,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一、依法养犬。依法办理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并每年申办延续登记,做到一户一犬,不超养犬只,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为犬只佩戴犬牌。不遗弃、虐待犬只,不组织或参与斗犬。


二、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社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三、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措施,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五、安全养犬。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打斗、走失等意外,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以上是“合肥养犬最新规定?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行政制度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