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通报校园欺凌案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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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通报校园欺凌案

最近连发未成年人成暴力行为主体的案件,感觉如果用偶发、完全无关联来看待,至少是不严谨。

这一同学殴打事件持续长达10天,且多次殴打,由于发生在宿舍,被打孩子或许未敢将事情告知家人,但校方监管不力是跑不了的,对责任校长、班主任等处理已经做出,偏轻偏重各有说法。

舆论焦点越来越集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犯罪年龄承担的责任上。14岁是承担刑事案件的划线,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发育未全,对其行为的责任能力应予从宽。这一点无太大争议,广泛的争论是年龄上的。14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连弑父弑母这样极端的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12、13岁的孩子,和一个14岁的孩子,究竟有多大差异?本身心智发育程度很难根据年龄齐步走,有时个体差异还很大。

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也已过去很多年(1991年颁布,2007年一次修订,2012年二次修订),生活水准和外部环境都已发生很大变化,该法虽经两次修订,但对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未变。然而客观上同龄发育程度会随着环境变化有所不同,说具体些,行动能力至少是增强的趋势。

尤其近几年,信息传播渠道以让人眼花缭乱的速度大大增加,不能排除恶性案件示范效应的存在。十二、三岁的孩子行动能力已经增强,却成了相应责任的空白点,至少是尺度偏轻。

同时,监护人职责也是议论焦点之一。民事责任当然不会免除,但责任承担的力度够不够?怎样加大监护人责任感?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个年龄段反复发案,社会影响、造成后果对秩序持续挑战,法律应对不应过于滞后,说迫在眉睫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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