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有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并不用。(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者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
风险。(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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