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对应的“学位”或“学籍能不能保全?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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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防止学籍被使用,学区房对应的“学位”或“学籍能不能保全?
原告某诉称: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其于2016年4月10日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系学区房,房屋价值升值,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2)判令被告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王某同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对廖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所对应的学籍进行冻结,禁止其使用该房屋对应学籍,并提供现金担保。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的涉诉房屋或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经审查,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被告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于2016年6月中下旬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该小学。根据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被告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且时间紧迫。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遂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的民事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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