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算违约吗?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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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算违约吗?
“跳单”,指的是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佣金的行为。
我们先分析剧中的一个情节:中介公司安家天下帮林老板找到了心仪的房屋,还联系上远在海外的房主,可以认定林老板实际享受到了中介公司的服务。不过安家天下公司竟然没有和林老板签订书面合同,可谓老马失前蹄,大意失荆州,如果不是后续剧情有转折,安家天下想追究林老板的责任基本不可能了。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在带看房时,就要求买方签订《看房确认书》或类似的文件,对“跳单”行为约定违约责任。此类约定,在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在裁判时认定“跳单”行为违约与否,需要分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1号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观点,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因此,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如果房屋是中介公司独家委托的,买方确实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则买方跳过该中介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者直接与卖方签订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条款:《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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