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暴力搬迁导致的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征收过程中暴力搬迁导致的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由于该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实施的暴力搬迁问题当不复存在。通常来说可能实施暴力搬迁的单位和个人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以上单位的工作人员,又鉴于征收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暴力搬迁行为由征收部门承担,那么,征收过程中暴力搬迁导致的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呢?
暴力搬迁属于严重侵犯被征收人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详细规定了暴力搬迁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却没有明确暴力搬迁导致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由于该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而建设单位实施的暴力搬迁问题当不复存在,这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规定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房屋征收人,也包括房屋征收人之外的其他人。
但是,通常来说可能实施暴力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拥有征收决定权和征收补偿决定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3、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4、上述单位工作人员。
前两者为行政机关,当这两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搬迁行为时,其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行政赔偿责任,原告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暴力搬迁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暴力搬迁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责任性质当然属于行政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的也是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因暴力搬迁导致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行政赔偿而非民事赔偿,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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