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三)
实践中常常出现由于征收范围过大,一家评估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情况,《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办法》第5条为解决这个问题作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一、评估对象
按照政府征收的范围,以房地产权属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为主,各自独立据实描述。
二、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必须一致,统一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标准等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有可能影响估价对象的价格。就应该根据时点确定。
三、价值内涵
表述要相同,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四、评估依据
全国范围内的评估依据即“两法、一条例、一办法、一规范”。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两个评估机构必须选择相同的评估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平。
五、评估假设
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之间要对评估的假设条件表述一致。因为假设条件是对评估业务的一项具体说明,也是规避和保护机构的一些必要条件和措施;但是假设条件也不能随意设置,而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前提下有理、有据地进行;一般要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估价中未考虑可能发生的问题等。
六、评估原则
说明本次估价遵循的房地产估价原则,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有四项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最佳使用原则,三是替代原则,四是估价时点原则。
七、评估技术路线
说明本次估计的思路,从而产生其技术路线。应该是与估价对象出在同一个供求圈内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其技术路线应该是一致的。
八、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该相同,对住宅都应该使用市场法,且必须是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非住宅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也应该是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九、重要参数的选取
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问题,对参数的选取绝对不能随意,要符合当地的实际市场行情。收益法中调查的出租房屋价格要真实、合法、有效,计算税费要适用国家、省、市、当地的规定;成本法中的建筑造价一定要使用省、市、建设部门、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在土地评估中,应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
十、评估结果确定方式
对于被征收房地产价格应该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合情、合理、合法地确定。对于用两种估价方法得出价格,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应该用加权平均法算还是算数平均法,要科学、合理、有据、统一运算,既要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对比,又要与近期已实施的房屋征收价格相比较,不能随意取值,必要时可建立数学模型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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