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公开重要拆迁文件怎么办?
政府不公开重要拆迁文件怎么办?
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户明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违法,却无法掌握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情况比较常见。如何获取征地拆迁的违法证据?学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应对政府行政不作为至关重要。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路的重要一步。
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未得到切实的履行。
一、“谁制作、保存,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由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非由本行政机关制作但是由本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也具有公开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了政府信息。若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则就不具备公开的基础。
二、拆迁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同时,第2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因此,无论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属于申请的内容,能够保障申请人获得该信息。
如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申请人可以参照以下方法救济: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程序获取拆迁文件是收集证据的关键一步,我国立法精神明确阐释,向行政机关请求信息公开,是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这时就要求被拆迁人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之“矛”攻彼之“盾”,有效维权,准确获取重要的拆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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