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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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第一,《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划分的意思表示已被双方签订补充条款所更改,终审判决仍依据《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约定认定双方权益,未充分查明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权益分配的真实意思,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本案应充分考虑宅基地和拆迁补偿对公民户身份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允许李某将来依此判决标准分配回迁房的面积等权益,则意味着甘某某变相实现了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合作建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市检察院遂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市检察院的提请意见,已向省高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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