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清算,公司账户没有钱,而股东需要垫付清算费用,股东A垫付10万元,是否算公司的债务?
法院强制清算,公司账户没有钱,而股东需要垫付清算费用,股东A垫付10万元,是否算公司的债务?
公司另一股东B尚有5万元未出资,是否法院可以强制未出资股东出资,来偿还预付的清算费用呢?如果能提供给清算组其他股东侵占公司的线索和证据,清算组会中止清算转案给公安侦查还是会继续进行清算呢?
解答:这个破产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1、你垫付的费用应系破产费用。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有区别的,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2、《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B应将其未缴纳的出资5万元注入公司,可用于清偿你垫付的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据实结算,如有剩余,法院应当退还你,意思就是说5万元可能花不完,花不完的退换。
4、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规定,
5、如其他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线索和证据,清算组可以追回,涉及刑事程序,清算应当中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个人的经验是,即使涉及到侵占,一般也不会移送刑事立案。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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