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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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

在检察院里,民行检察是特殊的存在。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执行申请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所以有事找民行检察,专门为大家“治疗”各种“不服”。

不服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行检察来“治”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再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不服执行活动,民行检察来“治”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可以向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主要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不服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行检察来“治”

当事人不服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审判人员违法情形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等。

不服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民行检察来“治”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你发现以下几个行政机关存在下列行为,记得举报哦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不作为,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的。

2、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不作为,对违法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未依法履职,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等补救措施的。

3、水利部门在生态环境、国有资产保护领域不作为,在非法采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职,致使出现非法采砂的。

不服违法调解,认为存在虚假诉讼民行检察来“治”

当事人不服违法调解,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民行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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