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待行政案件和行政行为
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待行政案件和行政行为
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行为,法官的一句话最为一针见血,为了权利和权力的平衡。
行政机关凭借其手中的行政权力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因为这种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我们最终去判断这个行政行为对不对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就是这个行政行为是否恰当是否合理是否达到权利和权力的平衡。
就是行政机关有所为有所不为,但要做到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又能够保证公平正义,合理有序,让权力不无所事事,不随便滥用。终极的标准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平衡。
法官眼中的行政案件需要满足其心中的三大标准,主体合格,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前两个标准在于审查权力的使用是否在栅栏里面。后一个标注在于判断权力使用是否侵害权利,导致内容不当。
一言以蔽之,还是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遇到这样那样的案件,这样或者那样的诉求,有权力超越边界,本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惩戒的,结果行政机关上手,权力主体不当的。有权力行使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应该有立案手续,但是实际没有立案手续,径行检查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行政性对人白白傻等,没有收到告知书,立案通知,而是直接收到处理处罚决定,还是简简单单干干净净没有复议没有听证没有诉讼权的。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其权利义务受到极大影响,导致其正当权利无法实施,或者不知如何实施。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体系建设核心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在于把权力关在牢笼里,能够在规制好的轨道中进行,同时能够给予一次又一次的救济的机会,能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声音,确保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适当性,
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每一个人都会受到当时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导致每一个人的见识都是有限的,我们根据这些见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去作出自己最后的行政行为,就务必需要给自己加上一个又一个的条件,当这些外在的条件能够满足的时候,才能最终完成对于行政行为的规制,这也是我们追求程序正当,程序正确的价值体现。只要我们在正确的道路上,那么,最终我们会到达这样的正确的终点,这也是所谓的正义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的法律谚语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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