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合议庭的审理规则是指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就是合议庭成员没有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这个法官过度疲倦了。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包括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以及新证据以及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或者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了或者被变更了,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还有就是这样的一些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的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包括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这样一些案件讨论意见,仅仅提供合议庭参考,并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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