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想让B退出公司,如何是好?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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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有这么一个案件找到我,某创业公司的发起人,也是大股东A,为了公司发展找了两个合伙人,将股权进行了分配并变更了工商登记,现在发现合伙人之一B对待业务不上心,能力也不够,说好给公司创造600万元的业绩,现在还不到100万元。于是想让B退出公司,如何是好?
笔者随后了解到,该创业公司的章程中没有关于股东退出的约定,尤其是三个股东之间没有将业绩完成落实到纸面,没有设定假如业绩没有达到,相应股东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理,责任几何。鉴于此,笔者建议此创业公司召开股东会,梳理业绩,明确责任,一则固定此前业绩的约定,二则协商业绩未达到的责任,经过努力,给B当初出资的1.8倍溢价,B退出了公司。
实践中,工商登记的股权是显名股东,对内对外都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招募合伙人,何时工商登记一定要谨慎。在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合伙人是否合格的时候,就需要提前设定一个机制,来考察他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是否能达到公司的预期,这一机制就通过股权分期实现来达成。从而,实现对合伙人的考察磨合,如果发现合伙人不达标,可以及时止损,避免如本案一样,一次性分配股权,也没有相应约定,当业绩能力等出现问题时,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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