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说我是合伙投资者,要承担亏损,是这样吗?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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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了一家私募基金,每半年付一定的收益,说好三年到期,到期了,基金公司说兑付不了,展期一年,并出具了承诺函,现在展期也到了,还是没付,又说我是合伙投资者,要承担亏损,请问是这样吗?

解答:你说的情况有承诺和定期收益,这可能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如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泓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顾蓓君合同纠纷案((2017)沪02民终1878号),法院认为“首先,从顾蓓君与融泓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的内容来看,是顾蓓君与融泓公司合伙出资成立艺魅投资进行经营的意思表示,综合融泓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认购确认函、三份承诺书的内容,融泓公司在出具的认购确认函中确认认购金额和最后一期预期收益退还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以及融泓公司与刘建兵多次向顾蓓君出具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承诺还本付息一节来看,更符合借款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为融泓公司与顾蓓君之间建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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