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投资诉合伙纠纷,代雪峰实控的北京旗隆公司被除名
大家对国民技术的“黑天鹅事件”可能还记忆犹新,2015年11月,国民技术(SZ,)的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代雪峰等实控)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2017年11月,国民技术一方无法联系上北京旗隆、深圳国泰相关人员。后公安机关以代雪峰、徐馨漫妮职务侵占罪立案,2018年12月,代雪峰、徐馨漫妮、张俊琪被深圳检察院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2018年初,国民投资以合伙纠纷将北京旗隆及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国泰”)告上前海合作区法院,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从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名;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近日,上述民事案件已经判决,法院支持了国民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的依据应当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北京旗隆作为GP在代雪峰等人的操控下,通过职务侵占给深圳国泰、国民投资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被除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不过,由于北京旗隆下落不明,法院的判决需公告送达期满60天后方能生效。此外,《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在被除名后,被除名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发起救济,但就本案来讲,北京旗隆不太可能再发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黑天鹅事件“”发生后,国民技术一方采取刑事和民事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已经达到了相应目的,接下来,就是就看5个亿的资金是否能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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