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我方是借款人,写下借条借款。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实际支付按月利息6%支付。我方按月六分付款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再付款。现对方起诉我方还款,自诉约定利息为2.5%,要求判决拖欠的按2%计算。问我方每月多还的3.5%的利息是都可以抵扣本金,这样每月本金基数是否一直变少。就是说当月多还利息,到底是抵扣下月本金,还是下月利息?
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多还的利息一般是按照抵扣本金计算的。我国法律在超过约定利息时,多还利息能否抵扣本金上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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