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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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出具的借条上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及公司公章。当天债权人将出借款项支付到自然人股东(财务负责人)账上。请问: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 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我认为对方能够提出反驳的就是根据《公司法》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 但是根据“(2016)最高法民申809号”(裁判文书网可查)所述“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主要适用于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3. 退一步说,就算是实践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那么公司没有妥善保管印章,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以公司至少也要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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