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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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李某以股票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因典当期满,李某未续当,亦未赎当,典当行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得款69万余元。李某诉请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1. 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典当行所签股票典当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 李某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因典当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其更改股票交易密码行为亦依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本案要点:

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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