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获得股权,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合议庭会支持吗?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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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5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王某在A公司持股50%,且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唐某与王某系夫妻。2017年2月10日,张某与唐某签订赠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经A公司董事会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将公司分红股100%中的10%赠与张某,并签订以下协议:张某拥有甲方分红股10%的股份,张某在本协议生效后,享有公司如下权利和义务。落款处有A公司加盖公章及唐某签字,张某签字。
2019年,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为A公司持有10%股权的股东。
合议庭认为:
1、A公司并不持有自己的股份,故股权的赠与人只能是A公司的股东。而唐某当时并非A公司的股东,且当时的另外两名股东均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亦未授权A公司或唐某处分其名下股权。
2、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东身份仅股权持有一方所能享有,其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东身份,唐某并非公司股东,无权处分起配偶所持A公司股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律师解说
实际上,对于有限公司,除了继承(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的约定),非公司股东不论通过何种方式继受股权,均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受赠方股东是成不了显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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