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有权将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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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人未出资到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负债不还,债权人凭工商登记显示未出资到位的记载在起诉这家公司时是否有权将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文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未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但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4年3月以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了认缴制,不过股东也有被债权人列为被告的风险,有提前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支付公司债务的风险。在我国信誉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注册公司、经营公司更加需要注重控制财务和法律风险。实践中,若未届认缴出资时间,对于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的股东,法院多数不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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