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式诉讼案例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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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作为原告代表“鑫南5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一”)、 郭鸿宝(以下称“被告二”),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案情
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8日、2018年2月8日,原告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 与被告一签订系列《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约定“被告一(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资额本金达到7亿元,履约保障比例平仓值为160%,回购利率(360天)5.6%,违约金比例0.05%/日”。“当标的证券价格变化,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值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提前购回”。被告二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4日,由于被告一质押的“坚瑞沃能”股票收盘价跌为5.55元, 履约保障比例为145%,触及交易协议书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平仓值,原告向被告一发出3份《补仓通知》,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9日13:00前补充质押股票或补充资金。然而,被告一未按照《补仓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4月9日, 原告向被告一发送《违约告知函》,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10日前购回质押股票,但被告一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原告遂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析
本案属于股票质押回购式诉讼,笔者办理过数起起类似的案件,所谓股票质押回购是由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即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中国结算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即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从本案的案情看,原告华鑫证券获得胜诉应当是指日可待,胜诉之后,质押股票一般是这样处置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票一般处理程序为:(1)证券公司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交易所;(2)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3)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4)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5)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中结算及中投保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可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的裁判结果到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对于搞证券诉讼的律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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