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过两年无法开股东会,也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合议庭仍判决不予解散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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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某、薛某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持股50%,两位股东对经营理解差异较大,两年多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也无法统一意见,张某起诉到法院,诉请解散公司。此时,公司开发的住宅已基本建成,800多套住宅已售出500余套。
法院认为:
1、开发公司因张某与薛某股东之间矛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可认定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应充分考虑到公司解散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本案中的房地产项目,涉及众多购房者利益。若判决公司解散,会影响项目正常进展,众多购房户合法利益实现。在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故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
律师解说: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要考虑股东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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