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是指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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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是指股东会决议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时效,因此起诉决议不成立也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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