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材料获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吗?
当事人咨询:张律师,我用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流水是自己做的,也没有用于经营,不过有房产抵押,这种情况,有法律风险吗?
律师解说:你是问是不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吧。看一下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其中对于诈骗情形采取的手段,有:(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5)第五条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你自己做流水属于虚假的材料,属于欺骗。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列举如下:(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如果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或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个人以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有涉嫌骗取贷款的可能。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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