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个人使用,公司要不要偿还?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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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张律师,是这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外借款炒股,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为公司和法代二个主体共同借款,资金既没转入公司账户更未用于公司事务中,但合同条款中有一条载明,资金入个人账户视为公司收到款。前法代与出借方另外签署的还款计划中写明的内容也均是他个人的还款来源。原告起诉后,法代出具说明书,载明该借款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种情况,公司是否需承当还款义务?
律师解说:你说的法代是指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至于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取决于出借人是否是善意的,法代出具的说明借款系他本人个人借款,证明效力较弱,从你描述的情况,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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