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准确的说是这些电子数据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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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前提得先确认使用主体是当事人双方才可以,如果不能证明使用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是不是也不符合主体的条件?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据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是说重要的聊天记录以及其它形式的电子信息别随意删除,之前我在办案中,就遇到有些当事人涉及合同交易的重要信息没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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