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承担任何风险的约定本质上是什么,效力存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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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A将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给B,在提交工商局的材料之外,双方又签了一份协议。A不承担任何风险,不论公司是否盈利B每月给A两万元公司股权分红直到公司解散为止。已办理完变更登记,这种协议效力如何,不支付这每月两万能行吗?
解答:你这个表面上是在平等、自愿协商后,达成的股权分红协议,但实质不是分红,更像是股权转让款的附条件支付,如果是这个性质,那是有效的。实践中,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的,也是有效的,不过,你这个性质上如认定为分红,A不承担任何公司的风险,这样的约定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无效的,不承担任何风险的约定本质上其实也只是在A和B之间划分公司前后债权债务的风险,效力也是存疑的。如在 [(2016)沪民终49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对于如果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在六个月内的经验状况达不到原告要求,则原告有权选择退出公司经营并要求公司进行一定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原告作为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不论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无需承担风险,该约定脱离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和其债权人的利益,故该部分合同条款应为无效。原告以其实际出资50万元折价被告千禧飞龙公司20%的股权,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请求该公司向原告返还出资,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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