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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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廖女士在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对于保险营销员的过往病史询问,告知均无异常。后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并申请理赔。经查她在投保前曾因该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疾病未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风险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投保人需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严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如出现虚假告知情况,严重的将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终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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