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不能买保险 不是谁都能买保险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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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日,杨某偷偷地为女友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同年12月,李某不幸患病去世。杨某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投保时李某对保险一事并不知情,于是委托该市公安局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所签。后保险公司以杨某为李某投保未征得李某同意,杨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风险提示:

本案是因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所引起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投诉和争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本案中,王某与贺某之间并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此,王某在未征得贺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对贺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为不属于投保范围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法律对其效力给予了否定的评价,使投保人购买保险所要达到的目标难以实现,合同即使订立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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